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4]4号 2004-10-09 税屋提示——
1.依据津财法[201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自2011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中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项目明确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津劳局[2003]252号); 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津财社[2003]6号)。 二、岗位补贴 1、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津财社[2003]6号); 2、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3、新建商贸街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4、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5、新办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6、新建再就业基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7、对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政发[2003]129号)。 天津市财政局 200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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