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8]47号 1998-03-25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有关费用难以确定统一标准的实际情况,各地可参照30%的行业利润率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并确定具体的征收方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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