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检[1998]255号 1998-12-09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范围为立案查处的涉税案件,但对偷税额较小或违法情节轻微的偷税案件可暂不列入公告范围。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采取张贴公告、税务机关公文通报、新闻媒体公告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 偷逃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一般通过定期张贴公告方式公告,偷逃税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由税务机关通过公文通报方式公告,偷逃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及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通过上述方式公告后可再通过新闻报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方式进一步公告。 三、凡应张贴公告案件由征收部门负责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稽查部门应及时将需张贴的公告送征收部门,稽查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对部分大要案或情节恶劣的案件进行张贴公告。 张贴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对于大要案和典型案件可酌情延长公告时间。 四、凡应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上进行公告的偷逃税案件,由各地各单位附上有关案件材料定期上报市局检查处审阅后送法规处统一办理。 五、凡需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方式公告,应报上级机关审定后,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进行,并由各级稽查部门具体办理。 六、各类公告均须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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