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36号 2000-05-3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企业,包括实行就地纳税的中央企业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及中央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其中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国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申请时除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其当期和上年同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全套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从今年起,各省直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给所属企业单位下达技改项目时,应同时抄送省国税局备案,并详细注明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以及实现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情况。 四、本文所附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样表,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印制并使用。 五、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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