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44号 2003-04-14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我市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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