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217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桂地税发[1996]166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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