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7]23号 1997-02-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库,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在1997年底前仍暂由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库。 但上述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应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九五”铁路大包干以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以及在“九五”铁路大包干以后兴办的国有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仍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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