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6]365号 2007-1-10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并报省局备案,现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条件进行核定,对一年一定的纳税户要求按照核定程序进行审核。 二、根据贵阳市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商业批发购销合同、商业零售购销合同、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等合同金额按100%的比例核定。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