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9]4号 2009-01-2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津国税流[2004]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表五)》废止。 (二)删除《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内容。 (三)《申报办法》第五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调整后的表样和填表说明填报。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以后,应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此次纳税申报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并做好纳税辅导,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