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为完税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10]61号 2010-05-2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满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业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局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仅作为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使用。 二、《完税证明》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经纳税人(领取人)签字确认后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各联次均应加盖征税专用章。 三、在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各项信息记录,并注意做好纳税人纳税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完税证明》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要求严格管理。 五、《完税证明》代码为A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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