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等六公司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1]007号 2001-01-08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省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河南省农业综合投资公司、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河南省科技开发公司、河南省铁路总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委托发放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这六家公司直接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申报缴纳。同时,各受托银行经办行不再代扣代缴这部分营业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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