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我省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办[2000]23号 2000-09-05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我省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0]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有关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政策精神,妥善安置我省接受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单位承建的三峡库区移民住房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比照我省现行灾后移民建镇的政策执行,即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财政所承受的情况决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对因安置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而增加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建筑业营业税及其随征的地方税费,报经市地级地税部门审批后,暂免征收营业税。 附件: 安徽省有三峡移民安置任务的地区名单 合肥市:长丰县 安庆市:安庆郊区、宿松县、枞阳县 宣城地区:宣州市、郎溪县、广德县 滁州市:定远县 省民政厅:凌家湖农场 省农垦总公司:水家湖农场、马厂湖农场、淮南农场、华阳 河农场、普济圩农场、十字铺农场、祠山岗农场、敬亭山农场、青草湖农场、周王农场、皖河农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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