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1999]337号 1999-11-03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9]601号《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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