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3]4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05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财法[2003]40号        2003-06-0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我省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由各市财政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三、对我省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给予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减征幅度由各市财税部门根据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对教育费附加的减征规定,改按本文件免征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0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