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47号 2000-3-1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际税负的计算,应以年度为准。即以年度内(税款所属时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除以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二、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其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应全额入库后才能提出申请。如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未全额入库的,国税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退税后,软件产品销售业务的年度累计税负率不得低于6%。 三、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凭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复印件、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过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连同《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还审批表》(格式附后)(略)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我局审批。 附件:粤国税发[1999]4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商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