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0]1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1
摘要: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其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应全额入库后才能提出申请。如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未全额入库的,国税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退税后,软件产品销售业务的年度累计税负率不得低于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47号               2000-3-1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际税负的计算,应以年度为准。即以年度内(税款所属时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除以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二、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其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应全额入库后才能提出申请。如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未全额入库的,国税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退税后,软件产品销售业务的年度累计税负率不得低于6%。

  三、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凭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复印件、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过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连同《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还审批表》(格式附后)(略)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我局审批。

  附件:粤国税发[1999]4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商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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