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102号 2007-3-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纳税人申报准确率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地普遍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完善查帐报告要求披露的内容及相关表格,现根据各地的意见,对《通知》进行如下修订: 一、增加披露的事项 (一)对《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企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支付标准、企业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发福利费总额等情况,并列明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福利费的计算过程。 (二)对关联交易增加披露内容:关联交易对象、类型、金额、作价依据、方法、交易条件及相关合同名称;对关联企业间支付服务费或分摊关联公司服务劳务费用的,应说明服务劳务费列支的依据、服务是否真实发生、费用标准。 (三)对列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03表“管理费用?其他”的金额应详细说明。 (四)对《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对A类申报企业,查账报告确认的……”,增加“可结转下年弥补亏损额”项目。 (五)对以前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调整的,应列明该调整项目的所属年度、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 (六)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增加披露内容: 1.确定收入实现部分 对已实现销售收入的项目,相应披露房管部门出具工程合格证明材料的时间;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的时间;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的时间,并列明最终确认收入的依据和确认房地产销售开始的依据。 2.确定成本费用部分 (1)该年度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及成本分摊情况。 (2)该纳税年度项目单位成本与上年度相比较变化情况的文字说明。 (3)列明土地开发成本的详细构成及金额。 (4)对多项目开发的企业,披露各项目期间费用的发生额。不能直接确定受益对象的,费用分摊的比例和分摊计算过程。 二、对有关报表内容的修改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修改的内容: 1.在原表上增加“二、主营业务成本”项目。 2.在原第“4”项,“其他业务利润(亏损)额”项目下增加“取得边角料、废品收入”项目。 3.在原“32”项,“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计”项目下增加“运费”、“通讯费”、“差旅费”项目。 4.原第“61”项“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修改为“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发生的财产转让收益”。 5.在原第71项“不得税前列支”项目下增加“不据实列支的关联企业劳务费”项目。 6.原第“82”项“记帐凭证不合法的支出”修改为“原始凭证不合法的支出”。 7.原第“83”项“年末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预提预列成本费用(坏帐准备金和三金两费除外)”修改为“未按权责发生制多预提的成本费用(坏帐准备金和三金两费除外)”。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六)”修改的内容: 1.删除“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金额”项目。 2.删除“本年技术开发费较上年增长比例(%)”项目。 3.增加“可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项目。 4.“可扣除技术开发费金额”项目修改为“税前可扣除技术开发费总金额”。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七)”修改的内容: 1.增加“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而缩短折旧年限”项目。 2.增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项目。 三、增加附报资料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二)增加“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名单表”(附件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改为附件9)。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附送的资料: 对开发项目的总可售面积、年度已售面积等关键数据,应披露数据的来源,如总可售面积是由企业自行提供还是依据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认房地产可售面积证书、确权后的数据,相关证书和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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