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评估指标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376号 2009-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要求,我省对即征即退行业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确定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 销售额变动率标准值统一确定为100%,超过(±)100%(不含本数)的视为异常。 二、增值税税负预警按行业分别确定,具体指标见附件。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后,按预警标准开展评估。对超过标准值的,应暂停退税审批,进一步开展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工作;虽未超过标准值的,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可实施先评估后退税。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税 屋附件:《全省增值税即征即退行业税负预警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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