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7号 2010-1-13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中相关免税资格认定问题,其审批权限与非营利组织的批准设立或登记管理机关相对应(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中涉及的《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按照事后报送资料事项管理,资料报送级次为县(市、区)国税局。 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中涉及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请结合《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8号)文件一并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税 屋附件: 1、《关于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3、《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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