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嵊州市鹏程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276号 2008-05-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嵊州市鹏程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其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嵊州市鹏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此,对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嵊州市鹿山街道捣臼爿村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乙方)提供所需资金,并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我局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03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建设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以物易物”“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应按营业税有关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税。甲方收取乙方各种名目的预付建房款(预收定金),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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