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197号 2002-12-1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的扣除比例统一按25%执行,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必须采取查帐征收,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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