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9]156号 2009-6-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先税后证”的工作要求,以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06]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现就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审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减免税协同控管机制 (一)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实行“联合控管、驻点征收、先税后证、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手续。 (二)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办理流程: 1.被拆迁人持身份证明、《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及拆迁补偿款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对账单据)等相关资料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全市统一格式的《房屋拆迁情况证明》(以下简称《拆迁证明》,见附件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拆迁情况后出具《拆迁证明》。 2.被拆迁人提交《拆迁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由税务征收窗口口负责受理审核,办理减免手续。 (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被拆迁人的拆迁情况,对《拆迁证明》进行严格管理。地税部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拆迁证明》的网上录入、打印制度,以供比对。 二、进一步加强减免契税申请的管理 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应由被拆迁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提出申请并办理。被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申请减免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本通知由税务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税务、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被拆迁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税务部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主动沟通,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审核工作的其他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拆迁情况证明》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房屋拆迁情况证明 _____区拆证字[ 年]第 号 经_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批准,______________(拆迁范围)实施拆迁。居民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拆除房屋详细地址),由______________(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拆迁补偿款金额为:大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说明:本证明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税务部门审核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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