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以前年度滞欠社保费能否税前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2]66号 2002-03-05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补缴以前年度滞欠社保费能否税前扣除的请示》(市地税字[2002]14号)收悉。经研究,企业2001年补缴以前年度滞欠的社会保险费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因滞欠社保费而缴纳的滞纳金和罚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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