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函[2022]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涉税事项承诺办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0-13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开展守信激励,创新信用场景应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在前期三亚试点推行“三连A”纳税人税务事项资料承诺办理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缴费人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办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涉税事项承诺办理的通知

琼税函〔2022〕193号          2022-10-1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开展守信激励,创新信用场景应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在前期三亚试点推行“三连A”纳税人税务事项资料承诺办理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办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税事项承诺办理含义

  涉税事项承诺办理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仅需填写相应的表证单书,并签订《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承诺办理承诺书》(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即可无需提供其余附列资料(除身份证明资料外,其他查验退回的资料也无需提供),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在后续管理过程中需要核查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留存备查的资料时,纳税人应予以配合。如办理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业务的纳税人,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签订承诺书,无需再提供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适用对象和渠道

  涉税事项承诺办理适用对象为海南省内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已实名纳税人。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承诺办理,纳税人选择承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查询其是否为A级纳税人,属于A级纳税人的,经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签订纸质承诺书后,工作人员予以受理;不属于A级纳税人的,中止承诺办理。

  三、办理范围

  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承诺办理涉税事项负面清单》(附件2)中的相关业务外,其他所有涉税业务均可承诺办理,负面清单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等需要写盘的业务,还需提供税控设备。

  四、失信惩戒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承诺内容不真实的,将撤销其申请承诺办理的业务事项,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不再为其提供承诺办理服务,并人工采集扣分指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失信A级纳税人承诺办理业务事项分情况进行撤销:承诺办理业务未办理完毕的不予同意或退回作废;对于已办理完毕的申报优惠类等业务,能通过业务重新办理恢复到原状的,重新修改申报表或重走业务流程,不能通过业务重新办理恢复到原状的,提交运维单进行后台处理。

  五、相关要求

  请各市县局做好涉税事项承诺办理的宣传告知,办税服务厅做好承诺书的扫描归档,并妥善保管备查。各市县局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立即撤销承诺办理业务事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信息报至各市县局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按周汇总并填写《承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附件3),每周一分送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对《承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中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不再承诺办理;各税源管理部门对《承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中的纳税人,通过人工采集扣分指标,作为次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扣分依据,确保承诺办理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附件: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承诺办理承诺书

  2.承诺办理涉税事项负面清单

  3.承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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