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函[2005]63号 2005-4-30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近接福州市地税局反映,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变化,福州市已出现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已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不再为民办医疗机构供应收入票据,因此用票单位要求地税部门给予提供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将闽地税发[2001]128号文规定的《福建省××县(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和《福建省××县(市)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的名称,修改为《福建省××县(市)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和《福建省××县(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两种发票均含手工票和电脑票),其余格式和发票种类代码等保持不变。名称修改后的发票适用于我省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医疗机构对外医疗业务收费。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库存的发票可按原定范围继续使用,但新印制的发票,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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