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租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物广场做商业经营之用,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该由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咨询,地税局回答:根据修改后的税收条例,土地使用税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改为现在的“实际使用人”交纳。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到底应如何确定?? 根据修改后的税收条例,土地使用税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改为现在的“实际使用人”交纳。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到底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贵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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