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15]77号 2015-7-29 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现就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5年5月10日以前(不含5月10日,下同)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的种子种源的进口单位,已经取得的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对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上述进口单位已经征税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所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退还。 二、对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执行问题,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对2015年5月10日以前未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的进口单位进口种子种源,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待有关措施明确后,再按规定办理。 三、各关要关注、了解进口单位关切,认真做好咨询解释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关税司关于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税管传〔2015〕44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2015年7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