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宜宾市关于提升破产便利度的意见》的通知 宜中法发[2023]61号 2023-12-06 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办理破产的效率、降低办理破产的成本提高办理破产的便利度,现将《宜宾市关于提升破产便利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宜宾市关于提升破产便利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全面优化破产审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机制,提高办理破产的效率、降低办理破产的成本、提高办理破产的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破产事务办理的原则 (一)【常态协调机制】在宜宾市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统筹推动下,常态化推动协调沟通,高效解决破产工作中财产接管、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障、企业注销等问题。 市法院民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信访局(市来访接待中心)、市发展改革委(信用体系科)、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宜宾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确权登记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科、行政审批科、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医保局(参保管理科)、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科)为各单位对口联系部门。各职能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络、信息通报等工作。 (二)【管理人身份认同原则】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工作职责,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提高办理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功能。 (三)【规范办理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是管理人依法办理破产事务的法定依据。 管理人持上述法律文件及管理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查询破产企业信息、解除财产保全、处置破产财产,或者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管理人额外提供其他法律文件。 (四)【跨部门网络协同】市法院“宜破通”系统实现与三江新区“智慧法务云”系统对接,各职能部门入驻三江新区“智慧法务云”。破产管理人通过身份识别后,运用“宜破通”系统线上提出查询企业主体信息、查询企业财产信息、查询职工社保和医保信息、查询职工公积金信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信用修复等申请,“宜破通”系统将申请推送到“智慧法务云”,各职能部门收到派单后,通过“智慧法务云”将处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二、财产调查协作配合 (五)【关联企业和人员查询】管理人因办理破产需要,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信息(包括破产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应当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协同单位:各职能部门) (六)【主体信息查询】管理人申请查询破产企业以下主体信息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1.破产企业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包括商事登记档案、信用惩戒、市场监管限制、清算注销信息等;(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保信息、尚欠劳动债权信息;(协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破产企业欠缴的医保信息。(协同单位:市医保局) 4.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职工公积金缴纳情况。(协同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七)【财产信息查询】管理人申请查询破产企业以下财产信息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相关信息,包括不动产规划、建造、购买、首次登记、保全查封、抵押与注销、过户转移等信息;(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破产企业名下车辆登记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所有权登记、交通违章以及查封、抵押情况等;(协同单位:市公安局) 3.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相关信息,包括对外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的商事登记信息、股权冻结、质押情况等;(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破产企业名下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包括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变更、质押情况等;(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破产企业名下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情况。(协同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三、规范解封措施 (八)【优化解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接管保全财产】破产企业财产保全解除后,管理人申请将破产企业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等资金扣划至管理人账户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办理;管理人申请接管扣押的破产企业的不动产证书、动产、合同(财务)文书资料等财物的,财产扣押机关、监管单位等职能部门应当办理移交。(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未解封可处置保全财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后,未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影响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先行处置上述财产。完成破产财产处置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财产解封、移交和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协助办理。(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 (十一)【资产拍卖】管理人在拍卖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发起“一门联审”,了解破产财产是否存在不得拍卖或影响拍卖的情形,确保有禁拍情形不得拍卖,瑕疵情形谨慎拍卖。(协同单位:各职能部门) (十二)【房产处置】房地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的,购房人经人民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允许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不动产容缺登记】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的,允许管理人持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及权属发生转移的合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系统内核查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同步公告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破产案件办理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人应当对拟处置土地使用权征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管理人可申请开展地价评审,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应缴政府土地收益。管理人应在财产拍卖时对应缴政府土地收益进行披露。破产企业在拍卖后,受让方持拍卖裁定、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管理人和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对于破产企业与其他主体共用一宗划拨土地的情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以进行分割的,管理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展土地地界测绘等相关土地分割工作,分别办理权属证书。(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五)【竣工验收】对于破产企业名下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对于破产企业名下在建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破产企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接管到的账簿、文书等资料中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材料缺失,或者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经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并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鉴定意见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作为质量合格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六)【瑕疵房地产】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名下土地、房产,需要申请办理分宗、分割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批准;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违章车辆】管理人处置破产债务人名下车辆,申请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移交手续的,对于四川省内交通违法扣分记录,通过合法手续,可以予以免除并办理过户手续。针对未免除扣分记录,仍是违法未处理状态的车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无法提供行驶证导致未办理年检的,车辆登记部门应当协助补办行驶证并办理年检,管理人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协同单位:市公安局) (十八)【股权变更】管理人处置破产债务人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者以目标公司不配合、下落不明等为由拒绝办理。(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职工权益保障 (十九)【职工安置】应当依法办理破产企业参保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欠费缴纳、公积金欠缴支付、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事务,做好职工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及时指导因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失业登记,落实各项培训就业帮扶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协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 六、简易注销登记 (二十)【容缺注销】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 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分支机构、对外投资注销】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一般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如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股权质押、冻结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司,若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应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再由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经过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破产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或冻结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未经权利人同意,破产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其他事项 (二十三)【信息公示、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将已获得批准重整、和解企业名单及方案裁定书上传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宜宾)”网站进行公示,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协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重整、和解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按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促进重整、和解企业的市场信用修复。(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任职限制】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协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信访维稳】破产案件的信访风险高、维稳难度大,各部门要依照《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函[2021]19号)的规定,按照属事、属地原则,对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涉稳、涉访事件,必须落实主体责任,防止相互推诿。要加强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破产管理人的信息互通,共同制定信访维稳预案,落实信访保障工作措施,妥善化解信访诉求。(协同单位:各职能部门) (二十七)【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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