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计征增值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09-17
摘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企业销售旧设备如何缴税?

  问题:老师好,咨询一个问题,一般纳税人购进旧设备后再销售,一般纳税人的销售税率是多少?是不是可以依照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简按2%征收增值税呢?

  解析:

  经了解该公司今年购买了旧设备,今年又进行了销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该一般纳税人销售今年购进的旧设备进行再销售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专票并抵扣了,那么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专票但放弃抵扣,那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普票而不能抵扣,那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也就说是说,该一般纳税人2021年购买的旧设备当年又进行了销售处理,不论取得的是专票还是普票,不论抵扣了进项税额还是未抵扣进项税额,都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能适用简易计税而享受减税的优惠政策。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2008年12月的解析——

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计征增值税?

  我单位是工业一般纳税人,客户也是。现将使用过的旧设备销售给客户,如何计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那么如果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那么要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依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均需开具普通发票。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来源:安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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