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22号 2006-6-2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住房及非普通住房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新地税发[2005]17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区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