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货给客户应怎么做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3-11-09
摘要:对于“返利”实际发生的时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折让在“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返货给客户会计核算正常确认收入、成本还是全部计入销售费用?

  解答:

  实务中的会计处理,一定需要考虑税务处理,并在会计分录和纳税申报中体现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在返利的模式下,销售方发生行为,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或发票开具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预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

  在“返利”实际发生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在实际返利时没有开具红字返利发票,直接以货物冲抵返利也没有开具蓝字销售发票的,对返利货物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返利模式下的销售方,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到应税收入的确认与返利的税前扣除两个问题。

  对于“返利”的应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方面尚未见到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税收入必须按照销售时的全部销售额或开票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不得预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

  对于“返利”实际发生的时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折让在“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对返利货物如果没有开具销售发票的,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会计处理

  (一)属于新收入准则的“可变对价”

  在销售合同中存在返利条款时,属于典型的存在“可变对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生产企业在返利模式下销售确认时,需要合理交易价格,对于名义价格超出预估合理价格部分,作为“合同负债”处理。然后,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到实际发生“返利”时如果有差异再实际调整。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可能的返利金额)

      合同负债-返利(估计的返利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额计算的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2.实际返利时以货物冲抵的:

  借:合同返利-返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蓝字)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说明:在以实物返利时,销售方正确做法应先红字开具返利发票,然后再蓝字开具销售发票,虽然二者金额一致,但是不能省略,否则厂商会多交税。

  3.在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对返利金额的“可变对价”重新评估,如跟账面余额不一致的,需要调整:

  借:合同负债-返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红字)

  说明:对于“合同负债-返利”余额,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属于临时性的返利

  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很多情况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料,因此,经常会发生一些临时的返利或促销措施等。

  比如,为应对竞争,厂家作为供应商,推出一些列的促销措施,但是厂商为了节约现金支出并顺势推出货物,对下游经销商在促销活动中花费的促销支出,全部以货物进行抵充。

  对于这类以活动抵充促销支出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应确认销售。

  由于是临时性的,会计核算通常不会预先确认“合同负债”等。

  1.不开具红字返利发票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税额)

  说明:

  (1)如果厂商没有随货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2)会计核算没有确认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2.开具红字返利发票

  厂商如果想节税的话,应先开具红字返利发票,再开具蓝字销售发票。

  (1)红字发票确认返利:

  借:应收账款-xx(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蓝字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说明:如果返利货物税率与前面销售税率一致,红字发票分录与蓝字发票分录抵消后,实际上就剩下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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