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全电发票”自12月1日试点启用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税海涛声 人气: 时间:2021-12-01
摘要:全电发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2021年11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全电发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各地在公告的最后均强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附全电发票样式:

广东省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全电发票(普通发票)

上海市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市全电发票(普通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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