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3]54号 2003-06-13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从2003年下半年起,统一全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期: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请各基层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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