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出租住房租金调整后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字[1992]109号 1992-02-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对本市私有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市局曾以(87)市税三字第1166号,(89)市税三字第56号, (90)市房政字第016号文明确,对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的,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在本市房屋租金调整改革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近接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91)京房改办字第49号文,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分三步对本市私人出租住房租金参照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予以调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0.76元。考虑此次调整私房租金标准,主要是为配合本市房改试点方案的实施采取的配套措施,调租后租金仍不足以维持修缮费用。为支持促进全市房改试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以依照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91)京房改办第49号通知规定的租金标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的私人出租住房及用地,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范围以外的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附:关于参照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私人出租住房租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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