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1993]806号 1993-1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以房产投资联营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依照北京市施行房产税细则第四条规定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未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房产投资联营的,依照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第一条规定办理。 二、[条款废止]对于融资租赁期内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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