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菜篮子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220号 1999-04-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意见,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经营的粮食、菜篮子项目和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按照税法统一规定征免增值税,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增值税的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执行。 国有粮食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应单独核算其免税销售额,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非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销售的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先征后退”的操作办法和范围按照[1994]财预明电字第003号、[1994]财税字第071号和[1994]财预字第55号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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