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力度,减轻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推广应用纳税人电子签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

  我区纳税人电子签章推广应用范围当前仅限于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人申请开通电子签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子签章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电子签章所需的公章印模。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签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完成实名认证。

  三、纳税人完成公章印模采集并成功注册电子签章后,在新疆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以及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填报相关涉税电子表证单书时,可以凭借现有的USBKey、税控盘、金税盘等数字证书存储介质或者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完成电子签章,作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的法定依据,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表证单书。

  四、已采集确认的电子签章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一)更换公章;

  (二)更换电子签章使用人。

  纳税人电子签章相关数据失密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章。

  纳税人应当在终止经营、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因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未妥善保管、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电子签章,造成电子签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章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签章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办税力度,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减少涉税业务纸质资料报送数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推广应用纳税人端电子签章。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子签章的含义。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办理涉税事项加盖电子签章,具有与加盖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确定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及办理方式。目前,我区税务系统电子签章推广应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公章。《公告》规定将实名认证作为申请办理电子签章的前提条件,以保证电子签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确定电子签章的使用方式。纳税人在新疆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各类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以及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凭借已有的UKEY、税控盘等介质或者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验证通过后,完成电子签章。

  (四)明确变更和注销电子签章的情形。当纳税人更换公章以及电子签章授权使用人发生变化等情形时,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签章变更手续。纳税人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电子签章相关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电子签章。

  (五)明确电子签章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处理未尽事宜的法律依据。

  三、执行时间

  为了让纳税人更快享受便利化办税措施,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快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力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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