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一8月份因销项税额(合计2.04×8=16.32万元)不足抵扣进项税额(计17万元),实际上在此期间是不纳增值税的。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0万元(2.04×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仅为:
1.36/[(1+2%)9×(1+3%)9]+2.04/[(1+2%)10×(1+3%)10]=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案例]
某机械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A和B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A产品免征增值税,B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0年5月,由于购进原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支付电费2万元,进项税额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万元,进项税额1700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先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0000十3400十1700=65100(元)
该机械有限公司6月份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其中A产品销售额为50万元,
则进项税额转出额:
(60000十3400十1700)×500000/1500000=21700(元)
本月实际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500000-500000×17%=170000(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5100-21700=434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43400=12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