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5]549号 2005-12-0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文件精神,根据营业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有关税收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三、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四、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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