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发[2006]118号 2006-07-0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和规范超市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对各类商业超市按自定比例征收增值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对商业超市按自定的一定比例(如:1%~2%)征收增值税。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而且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此,省局重申∶对超市增值税必须依法依率征收,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对商业超市按自定比例征税;已按自定比例征收的,应当立即纠正。 二、规范对各类商业超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对属于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的商业超市,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95号)要求,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2006年7月20日前严格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从2006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商业超市,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建帐管理,实行查帐征收。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个体大户,按省局《关于加强个体经营大户税收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2006]377号)要求执行。 三、统一对商业超市增值税税务稽查的政策口径。对商业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稽查核实隐瞒或少计的销售收入,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对其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超过认证抵扣时限的,准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业超市,查增的属于2005年度前的应税销售额,暂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补征税款。 四、加强对商业超市租赁(联营)柜台的税收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6〕208号)的有关规定,对商业超市租赁(联营)柜台严格界定纳税主体,对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主体的,应当督促承租人或承包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单独履行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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