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半挂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6]93号 2006-12-22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半挂牵引车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的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具体规定之前,现对半挂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半挂牵引车属机动车,暂可按其自重(或整备质量)比照载货汽车的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半挂牵引车的自重(或整备质量)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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