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196号 2008-04-21 税屋提示——依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标准确定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平安县、共和县、西海镇、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的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10%。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原预计利润率申报并预缴200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的,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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