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8]109号 2008-08-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境外所得登记台帐 2、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台帐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企业境外所得包括: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三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要加强境外所得的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反馈和日常管理。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境外所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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