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0]15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6-07
摘要:单位和个人经营高尔夫球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高尔夫球场收入、高尔夫练习场收入、会费及练习场卡收入、住宿餐饮收入等),统一按“娱乐业”税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外,只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配套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宾馆、会所等取得的收入,统一按“娱乐业—其他项目”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10]151号      2010-06-0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6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吧”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统一按“娱乐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高尔夫球”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单位和个人经营高尔夫球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高尔夫球场收入、高尔夫练习场收入、会费及练习场卡收入、住宿餐饮收入等),统一按“娱乐业”税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外,只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配套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宾馆、会所等取得的收入,统一按“娱乐业—其他项目”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音乐茶座”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单位和个人经营“音乐茶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渝地税发[1999]317号文件、渝地税发[2001]144号文件、渝地税发[2001]294号文件、渝地税发[2003]11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渝地税发[2009]1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渝地税函[2008]137号文件中关于高尔夫练习场税目税率的规定、渝地税流便函[2008]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6月0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