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筑公司在外地承建一个项目,并在当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则要求不必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究竟如何判断? 根据《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了外出分支机构可以不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税法规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区外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按规定在经营地预缴税款,但对于第一年外出经营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机构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预缴新政策分析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2010.4.19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49号)文件规定: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外地来宁劳务的建筑业分支机构在哪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03-10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某安徽来宁施工的建筑分支机构近日咨询,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究竟该在哪儿缴纳? 税务机关解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表,由其分支机构按照其总机构出具的税款分配表所注明的税额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发出《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对此规定再次进行了强调和明确。因此,该分支机构应该按照安徽总机构出具的税款分配表所注明的税额,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省均作出相关管理规定。如浙江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规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施工管理
营业税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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