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与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以前,逃税罪原名是偷税罪,其罪状的描述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定义是一致。但是,《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后,变更为逃税罪,罪状的描述也与偷税的定义不一致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存在偷税行为或者存在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不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欺骗、隐瞒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3)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此外,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构成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对于纳税人逃税的,有一个税务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了税务前置程序,不作处理的,才会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抗税与抗税罪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抗税罪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如果实施抗税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欠税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所谓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以下情形: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单纯的欠税,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欠税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才会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存在欠税的前提;二是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三是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四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四、骗取出口退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还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期限为半年以上三年以下。对于构成犯罪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的税款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骗取出口退税罪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印制发票和发票类犯罪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因此,除了指定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和个人非法印制发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会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发票类型的不同,则会涉嫌不同的罪名: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印制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印制普通发票的,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还可能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对于买卖发票的,会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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