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2
摘要: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4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4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45.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6.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47.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48.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中有关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全区。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49.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0.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5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

  5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4.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55.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56.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7.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旅游景点景区经营收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58.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9.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60.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1.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3.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4.自2011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为每人5000元/每月。

  65.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6.列入国家试点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67.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8.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9.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

  7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1.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3.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74.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5.单位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6.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十一)支持其他行业发展

  77.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8.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生产、办公、生活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9.[条款修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80.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82.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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