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2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28.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29.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0.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八)支持社会保障事业 13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3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3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3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6.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137.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因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38.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139.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十九)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14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1.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42.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3.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14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5.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146.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4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六、鼓励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148.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把全区地税系统的办税服务厅建成环境整洁优美、功能实用齐全、办税简便快捷、服务优质高效、管理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在各类标识、基本设施、窗口功能设置、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等7个方面实现全区统一。在服务制度、服务管理、服务行为、服务职能、业务流程、服务手段等6个方面做到规范化。服务厅内设置主体办税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取表填单区、休息等候区等5大功能区,各功能区配置相应设备设施和办税用品等。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全功能窗口设置,实行“一窗式”统办,提升窗口服务功能。建立以网上办税、上门办税、自助办税、电话申报、短信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办税体系,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制定全区统一的纳税申报业务标准,积极推广纳税申报办税软件系统。 149.努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办税环节和办税手续。简并和整合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统一涉税表证单书种类和式样,全面推行综合纳税申报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尽可能减少和取消纳税人纸质资料的报送。对一些办税业务实行“免填单”服务。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税收档案资料电子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基本信息库,实行信息共享。积极推行“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选择办税地点。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免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加大与国税局联合办税的力度,拓展联合办税的范围,完善信息交换的平台,实现税务登记、双定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等方面的合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50.积极实施税收援助制度。对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税务服务,对减免税审批开设绿色通道。免费开展税收法律援助。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赔偿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复议方式,推行和解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意见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执行时间的,按其明确的期限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执行时间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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