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备案类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报送资料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259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其中涉及财产和行为税的一些备案类减免税的处理程序把握不准等问题,对此区局高度重视。为确保各地贯彻落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二、对财产和行为税备案类减免项目中的“三十亩以上(含三十亩)耕地占用税”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承受土地、房屋契税”的减免,由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各项备案类减免手续,并在办理完减免手续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经地(州、市)地税局,将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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