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但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已计提尚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年度中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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