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皖国税函[2003]168号 2003-03-24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函[2010]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1月8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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